课题承担单位: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一、研究背景
2018年11月0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要在2018年底前再取消10%以上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
2019年是汽车市场连续第二年负增长,从内需口径看,负增长的程度显著加深。可见,不论是产业需求,还是政策导向,汽车产品准入认证管理的整合是大势所趋。
我国汽车产品的准入/认证管理部门主要有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部,四个实施主体均建立了相对完善和成熟的准入/认证体系。四个准入/认证体系相对独立,在具体要求上既有较高的重合度,又有部分差异。汽车产品公告的要求大多以主管部门发布技术文件的形式,各项要求分散在不同的技术文件中,没有一个汇总统一的规定,不便于从事产品认证相关工作人员查询。汽车产品3C认证按照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但其更新的频率并不高,目前执行的是2014版,当需要增加新标准或标准换版时,则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执行。四个部委实施的准入/认证要求也是在不断变化和动态更新中。
基于以上背景,本课题对工信部、市场监督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准入、认证要求进行研究,希望研究成果能够为我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模式的优化、以及未来实施统一的认证管理模式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为我国整车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参考,为推动我国走向汽车制造强国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研究目标
本课题主要针对我国四个主要的汽车产品的准入/认证技术管理体系——汽车产品公告管理、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环保部环保目录管理、交通部营运车辆达标管理进行研究。收集、整理我国汽车产品的准入/认证管理部门(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部)发布的标准和技术文件,总结分析标准协调和执行方面、以及汽车产品准入、认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向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
本课题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梳理汽车产品公告管理、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环保部环保目录管理、交通部汽车产品管理要求,对准入/认证项目及依据标准进行差异分析;
2)国内外认证制度的差异性研究;
3)聚焦优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风险、协调标准或管理要求的执行等方面的现实问题,提供建设性意见或方案。
四、课题研究成果
1. 汽车产品认证管理差异分析
课题组前期通过对汽车产品公告管理、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环保部环保目录管理、交通部营运车辆达标车型管理相关要求的梳理,按照适用车型,分别整理出了上述四类认证要求的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通过对不同认证所要求标准的横向对比分析,总结出四类认证间的差异情况如下:
(1)公告与CCC认证管理间的差异情况
公告与CCC认证要求重合的项目有117项,占公告和CCC认证项目总数的81%(见图1)。公告管理独有的项目有13项,主要包括冷藏车安全要求、胎压监测系统电磁兼容性、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等项目,大部分是关于新能源汽车的检测项目。CCC认证独有的项目有15项,包括定置噪声、汽车气体燃料标志、燃气汽车用气瓶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等项目。对于侧、后下部防护装置、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上部结构强度、侧翻稳定角、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和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项目,公告和CCC认证在执行标准版本和执行尺度上均有差异。
图1 公告与3C的项目差异分析
(2)公告、CCC认证与环保目录管理间的差异情况
对于节能环保方面的认证要求,公告管理、CCC认证与国家环保目录管理要求基本一致,环保与公告项目的重合率为95%(图2),环保独有的项目为2个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国环不要求进行发动机净功率(GB/T17692-1999)项目检测,公告管理方面,2019年1月3日工信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该文件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其规定的汽车及挂车类产品适用标准中取消了《GB/T17692发动机净功率》标准,因此,目前仅CCC认证要求进行发动机净功率项目检测。
图2 环保与公告的项目重合度
(3)公告与交通部营运车辆达标车型管理间的差异情况
公告管理与交通部营运车辆达标车型管理要求重合的项目共24项,重合率为28%(图3);交通部营运车辆达标车型管理独有的项目有61项。对于驾驶室乘员保护、内饰材料燃烧特性、上部结构强度、侧倾稳定性、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等项目,公告与交通部营运车辆达标车型管理在执行标准上均有差异。
图3 营运车辆达标管理与公告的项目重合度
2. 国外主流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分析
(1)欧盟地区
欧盟地区是以型式批准制度来管理M/N/O类机动车的。型式批准是指对产品符合特定性能标准要求的确认,记录产品的特性且仅批准具有此特性的产品。欧共体成员国及1958协议国任命发证机构签发批准证书,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按EC/EU或ECE法规进行测试。任一审批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将被所有成员国接受。现行型式批准制度中有三个角色:制造商、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三者关系见图4,认证流程见图5。
图4 制造商,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关系图
图5 认证流程图
(2)美国地区
DOT认证是自我认证(self certify)的形式,即制造商在进行必要的注册和备案后自行验证产品对于安全法规的符合性并粘贴认证标签。DOT认证制度始于1968年,即汽车制造厂家对是否满足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进行自我检验申报,由政府实施事后监督的认证制度。
除FMVSS标准外,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也常被作为与FMVSS 相等同的汽车安全基本技术法规。
EPA认证是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的授权来实施EPA认证,EPA认证在形式上还具备政府的型式认证特点,即按规定的认证程序提交注册资料和受认可实验室的测试数据,官方审核验证后发布符合性证书,EPA认证同样具备自我认证的许多要素。
此外,由于加州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历史情况影响,加州空气资源局CARB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的授权单独制定了比联邦更为严格的尾气排放法规和认证程序,因此在加州销售的机动车还需额外满足加州排放法规的要求。CARB认证始于1970年,是政府强制性认证,目前逐步转化为制造商用自我检验结果申请认证标志。
3. 我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标准协调和执行方面的问题
由于我国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主管部门有多个,不同主管部门要求的检验项目间多有重合,对于同一项目,不同的认证主管部门采用不同的标准,特别是公告管理与营运车辆达标管理,由于营运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在交通部,其采用的标准主要以交通JT/T行业标准为主,导致很多项目,比如商用车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依据标准与公告管理依据标准间存在很大差异,给企业的认证工作增加难度,导致同一车型可能需要重复送样试验的情况。
另外,由于标准制定的归口管理部门不统一的原因,导致标准间规定的内容存在交叉,即使在同一认证主管部门归口下的产品认证管理,比如公告,也存在同一项目按不同标准执行的情况,比如客车结构,GB13094和GB7258两个标准中都有对乘客门、应急门、撤离舱口、应急窗尺寸和数量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有的项目是两个标准都执行,也有的项目按较严格的规定执行,给生产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理解困难。再比如对危险品的限速要求,GB21668标准中有规定,GB7258中也有规定。
由于我国强制标准本身没有管理方面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应,主管部门对强制实施的标准还是以文件的形式来规定,导致有的强制性标准因没有配套的管理文件而难以实施,或者由于管理文件发布的延迟而导致不能按照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实施;而一些推荐性、行业标准由于被政府文件引用而强制实施,由于行业标准在制修订流程上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导致有些强制执行的非强制性标准,内容规定不合理等问题出现。
我国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参照ECE法规和EEC/EC/EU法规制定,标准制修订周期较长,而欧盟法规更新的频率快,导致我国标准的技术条款相对于欧盟法规落后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新领域,比如甲醇汽车排放及燃料消耗量等,由于缺乏国外的成熟经验参考,而导致标准制定周期长、无标准可依的问题。
因此,建议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在组织标准制修订时,应加快标准制修订周期、充分横向协调,达成一致,以免给标准执行带来困扰,增加企业负担。,
(2)认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是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实施来实现对汽车设计和制造的控制和管理。通过本课题研究报告前面段落对汽车产品公告管理、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环保部环保目录管理和交通部营运车辆达标车型管理的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四类认证间的项目重合率很高,而各个管理部门又都有其规定的报告格式,相互间并不互认,导致企业需要进行很多重复的认证工作,大大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针对不同认证主管部门间项目的高重合度问题,首先,短期内实现各个主管部门间的检测结果互认;长期来看,通过立法规定一个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实施型式认证方式管理,并最终迈向更为高级的自我认证管理,由事前管理过渡到事中、事后管理。
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中提出:“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优化机动车产品准入,依法整合汽车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型式核准目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等,实现一次送检、全面检测、结果互认。”可见,汽车产品准入认证管理的整合是大势所趋,课题组通过对我国实施的四种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及依据标准的研究,并结合国外主流汽车产品认证制度的先进经验,分析了我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存在的问题,在聚焦优化认证流程、协调标准或管理要求的执行等方面提供了建设性意见和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汽车标准体系研究与建设提供支撑。
(注:本课题研究成果的信息来源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